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中一些问题的解答
(一)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因各种情况不能参加工作,可否由人大常委会在常委委员中推选一人任代理副主任?
答: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能由人大常委会在委员中推选代理副主任。如工作需要,能采用其他办法解决,如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
(二)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县长离休或调离,怎么样办理法律手续?新的人选如何产生?
答: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县长离休或调离,可由本人提出辞职。新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县长应依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本就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但大会刚开过不久,有无其他办法增补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答:依照《地方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须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开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增补。
答:按照法律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不能罢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罢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需经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或者由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其代表资格,他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当然随着代表的罢免而相应撤销。
(五)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是否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不要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答:宪法第一○三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没有秘书长。因此,秘书长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秘书长可以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兼任,也可以由不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担任。
答:审计长作为政府组成人员,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而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答:《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所说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差额多少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由大会决定或大会主席团和各代表团(代表小组)协商决定。经过预选确定的正式候选人数,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多于应选的人数。
答:《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选举领导人可以差额选举,也可经过预选等额选举。
(十)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未变动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是否还需重新任命?
答: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未变动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干部不要重新任命。
答:1、县、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法律规定,县、乡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县选举委员会受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并指导乡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2、县、乡选举委员会可设选举办公室,办理选举中的日常具体事务。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办公室应吸收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参加。
(十二)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资格,是由选举委员会确认还是由代表资格审核检查委员会确认?
答:县、市辖区人大代表资格的审查,由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核检查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由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确认。
(十三)《选举法》第二十八条对代表候选人预选,是否可理解为预选后可等预选举?
答:《选举法》第二十八条是指对人民代表的选举,在候选人过多时可进行预选,而预选后仍应是差额选举产生正式代表。
(十四)《选举法》第三十八条所说“获得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第三款所说“……但是得票数不可以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这里所说“过半数”和“三分之一”是指全体选民或代表的“过半数”和“三分之一”还是指到会选民或代表数?
答:代表资格审核检查委员会审查代表,主要是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合乎《选举法》的规定。
(十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确认或者宣布个别代表当选无效,要不要经过原选举单位?
答:代表资格审核检查委员会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核检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或者宣布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不需要经过原选举单位。
(十七)经过合法选举产生的代表,原选举单位提出有问题,因马上要开人民代表大会,问题一时很难弄清如何办?
答:经过法定程序选出的代表,原选举单位又发现有问题不适合担任代表的,可由原选举单位依照《选举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罢免。如问题没有查清,可待查清后再作处理。
(十八)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是否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真实的情况制定《选举法》变通办法及其他单行条例?
答:宪法第—一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此,对《选举法》的交通规定,应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不能由它的人大常委会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是在这两个法律中特别作了规定的。但《选举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不能仿照。
(十九)由于机构改革,行政区划的变动,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很快建立,新建乡、市的各种机构如何产生?
答:根据一九八三年三月副委员长和副秘书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讲话的精神:在机构合并以前,原来的领导班子还要照常抓工作、在新的政权机构没有选出前,原有的地、市、县政权机构应继续行使职权,避免在过渡期间发生某些混乱现象。如急需任命新的市长,可由原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代理市长,但应尽快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答: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撤销和建立问题,请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决。
(二十一)由于行政区划立变动,我省成立几个省辖市,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未成立前,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如何产生?
答:由于地、市合并,“在新的政权机构没有选出前,原有的地、市、县政权机构应继续行使职权避免在过渡期间发生混乱现象。”按照这一个精神、原专区的中级人民法院能够继续行使职权,到新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止。
答:在政社分开试点工作中,一个公社分为几个乡(由几个大队组成一个乡)的,可按新的建制,依法选举新的乡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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